司法实践当中,抢票软件除了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和倒卖车票罪。然而制作和出售上述的两种软件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呢?所谓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该条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就其制作和出售行为我认为并不能构成该罪名,制作软件并没有必须要经过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出售制作的软件行为也没有扰乱所谓的经营秩序,故笔者认为,制作甚至是出售抢票软件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抢票软件是否会涉及倒卖车票罪呢?最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去年广州的一对夫妇因为农民工“代购”车票收取10元的代购费结果被刑拘。那么利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购车票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必须关注到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车票购买机制变化造成的脱节。现在购买火车票已经不像从前,可以大批量购买且为不记名性质的车票了,均要求实名制购票,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可能手里攥着许多张不记名的车票进行倒卖了,那么行为人利用抢票软件帮助别人抢票构不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呢?个人认为,同样存在两种情形: